第29期

來源:巴中文旅產(chǎn)投公司日期:2024-07-31 15:00閱讀量:228

本期內(nèi)容:挪用公款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一、常見職務類犯罪解讀|挪用公款罪

(一)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nèi)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與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下,非國家工作人員也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國家工作人員)與挪用人(國家工作人員)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二)本罪的客觀條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shù)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shù)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jīng)合法批準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2.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jīng)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

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未經(jīng)批準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guī)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quán)。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quán),打算以后予以歸還。即便挪用后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后歸還。

二、典型案例

呂彤虎,原負責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國家出資企業(yè))漢中分公司財務工作;白懷森,時任寧強縣農(nóng)業(yè)局局長,欲成立陜西寧強綠康寶農(nóng)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

在綠康寶公司注冊過程中,白懷森為將企業(yè)注冊資本提高到1000萬元四處籌資。因資金有缺口,白懷森將想向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借款500萬元用于綠康寶公司注冊驗資的事告訴給時任天津市對口援建寧強縣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資金辦”)副主任的王某某及其丈夫高某甲,希望王某某幫忙,王某某表示同意。隨后,王某某介紹呂彤虎與白懷森認識,王某某將白懷森注冊公司欲借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漢中分公司500萬元的事情告知該公司負責財務工作的呂彤虎,呂彤虎答應將單位公款借給白懷森。

2010年11月8日,資金辦給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漢中分公司撥付了22829320元工程款。同年11月9日,白懷森將漢中市金牛道茶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牛道茶業(yè)公司”)的戶名和賬號提供給高某甲用于借款走賬,呂彤虎擅自從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漢中分公司賬戶上轉(zhuǎn)賬500萬元到金牛道茶業(yè)公司賬戶,后高某甲同金牛道茶業(yè)公司出納丁某某將該500萬元按照白懷森的要求匯入其親戚黃某名下用于綠康寶公司注冊驗資。2010年11月10日,綠康寶公司注冊成立。2010年11月15日,綠康寶公司開具一筆450萬元、一筆50萬元的支票,將500萬元歸還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漢中分公司。

經(jīng)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呂彤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管理國有公司財務的職務之便,與白懷森共同商謀將500萬元公款挪用給個人注冊公司驗資,二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呂彤虎身為國有公司的財務人員,在他人提議下,積極主動實施挪用行為,屬主犯。因呂彤虎在偵查機關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向偵查人員交代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對其減輕處罰。白懷森通過他人向呂彤虎提出挪用公款的犯意,并就挪用公款進行了共謀,配合呂彤虎完成挪用公款行為,作為公款使用人,應屬挪用公款的從犯,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結(jié)合二上訴人所挪用公款已退還,社會危害后果相對較小,可對二人適用緩刑。判決呂彤虎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白懷森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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